释义 |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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