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是什么? |
释义 |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重大情形及法律依据。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主体不合格、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或违反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分析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重大情形是怎样的 1、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重大情形:主体不合格的;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签订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重大情形有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重大情形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房屋买卖合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存在若干无效的重大情形。这包括主体不合格、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强制性规定等。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对于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