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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包括哪些
释义
    一、一般规定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产假计算: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晚育的,增加15天;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男职工假期津贴。
    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看护假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三、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1、不符合国家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
    2、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3、分娩期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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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7:5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