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及其它作业地点存在无风、微风或瓦斯积聚、超限的。  2.局部通风机存在无计划停电停风、盲巷未及时封闭或缺栅栏、警标的。 3.局部通风机无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及自动分风切换装置或发生循环风的。  4.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时未停止作业的。  5.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开关闭锁装置失效、未执行停送电制度或停电检修无措施、未挂警示牌的。  6.擅自甩掉开关三大保护及各类(照明、煤电钻、皮带)综合保护装置及水泵电机接地极的。  7.矿井提升装置各种保护装置不全或失灵、小绞车固定不牢靠或声光信号不完善、斜巷防跑车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及传动部位防护设施不齐全或不完好的。  8.防排水系统设施、设备缺失或不可靠、排水能力不符合规定,水文地质极复杂矿井排水泵无独立供电线路、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无双回路电源的。  9.采掘工作面临时支护不到位、空顶作业或平行交叉作业、支护强度或迎山角度不符合要求、上下顺槽安全出口不畅通的。  10.锚网巷道大断面或交岔口无双重支护的。  11.矿井、采掘工作面出现透(突)水征兆、自燃发火征兆、冒顶征兆未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的。  12.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继续作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