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租赁合同中解除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权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但与一般合同相比,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更为严格。承租人支付高额租金是因为缺乏购买设备的资金和贷款困难,若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将导致承租人无法收回已投入的资金。此外,承租人可能需要配套设备,出租人解约会增加承租人的损失。由于租赁物的特性,承租人再次购买同种物件困难,造成更大损失。租赁关系确立后,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请求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解除权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行使?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解除权在对方违约的情形下可以行使,与一般合同一样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所不同的是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与一般合同的解除相比有着更为严格的条件。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有类似“除合同约定条款外(或除特殊情况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规定,即所谓的“中途禁止解约条款”。合同签订以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当事人往往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删节或补充合同条款,使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合同目的或当事人自身利益的实现。在法定的条件下,也允许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发生消灭(参见《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然而,如果将这些规定毫无保留地适用于融资租赁合同,将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租人的权益 (1)承租人之所以要支付比贷款本息高得多的租金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主要原因是承租人缺乏足够的资金购买设备又难以获得贷款。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已经投入了相当的资金,若允许出租人单方任意解除合同,将使承租人已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而蒙受损失。 (2)为了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往往需要进行一定的配套设备的投入,出租人如中途解约,会增加承租人的损失。 (3)由于租赁物的特定性,出租人单方中途解约收回租赁物以后,承租人如果要再购进同种物件,不仅是相当困难的,短期内也难以办到,这样势必给承租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民事主体是可以通过将房屋租赁给用人单位融资的,此时依旧可以受到买卖不破租赁关系的保护。一旦租赁关系确立,不管是租赁主体,还是承租人,都不得在租赁合同具有司法效力的期间,提出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否则先提出解除的主体,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权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但相比一般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更为严格。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已经投入了相当的资金,若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将导致承租人无法收回已投入的资金并蒙受损失。此外,由于租赁物的特定性,出租人中途解约会给承租人带来更大的损失。因此,在租赁合同具有司法效力的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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