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 |
释义 | 商标纠纷管辖法院如下:1、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专利纠纷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第一,重大的涉外案件。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是指最高法院根据审批工作的需要,将某些案件确定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目前这类案件主要由: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作为专门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辖;2.专利纠纷案件。专利纠纷案件由两类:一类是专利行政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一类是专利民事案件,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3.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4.诉讼标的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由哪个法院管辖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商标纠纷中的级别管辖是什么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3.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3、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5、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6、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7、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9、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10、其他商标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1项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2项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如何确定商标纠纷管辖 一、级别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可见,商标民事纠纷一般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过批准在较大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二、地域管辖(一)商标侵权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商标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商标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应该适用此规定。三、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在协议管辖中,首先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选择必须明确、唯一,否则视为未约定。 商标纠纷中的地域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商标纠纷中的地域管辖如下:(一)商标侵权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商标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商标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应该适用此规定。 该内容由 方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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