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显过错不罚,举证责任在当事人)就首违不罚,需要请大家注意的是,这五种情形只有首违不罚用的是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那么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处罚的,首违不罚仅适用的是轻微违法行为,目前许多地方和部分就首违不罚是设置相应的清单,根据清单并且确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就适用首违不罚制度。因此执法者在适用首违不罚制度的时候不能盲目,否则会造成执法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第四十七条 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