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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买卖合同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基本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条【知识产权归属】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六百零一条【标的物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百零三条【标的物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由此可见,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也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并不代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发生纠纷以后除了可以向合同履行地,也可以向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一、买卖合同风险谁承担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并且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风险负担,是指非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标的物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不仅适用于动产,而且也适用不动产。
    (一)交付主义:不同交付方式下的风险负担:
    1、现实交付情形下,若为送货上门,自货交买受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上门提货,自货出出卖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代办托运,自货交承运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2、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权凭证交付给买受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3、简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生效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二)例外:因买受人原因交货迟延的;出卖人瑕疵履行的;路货买卖;交货地点不明确的;买受人受领迟延的。
    另外,注意两个问题:出卖人未交付物权凭证以外的标的物单证、资料的,不影响风险负担转移。买受人承担风险负担的,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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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8: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