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下列构成要件:1.须为他人管理事务。首先,他人事务须为特定人的事务,而非公益事业。其次,必须在客观上为他人管理事务。再次,无因管理不限于单纯的管理行为,也包括为他人提供服务。2.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无需表示,无因管理即可成立。3.须无法律上的根据。即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一个要件。【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121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总则》第118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