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构成要件 1、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市场、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 2、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客观方面 (1)行为人实施了编造并传播了虚假信息的行为; (2)扰乱了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3、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和单位。 4、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虚假信息而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 本罪为结果犯,其构成须以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为必要。如果没有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然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但不属于严重的后果,亦不能构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证券、期货价格强烈波动;在投资者中引起了恐慌,大量抛售或购买证券、期货合约;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