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于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对于住宅房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置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置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置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置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产权置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