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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是否需要签订合同?
释义
    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需签订合同,与编制人员有差别。合同制工人工资来源、福利待遇、调动及晋升等不同。聘任制干部类似合同制职工,但福利待遇按事业单位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可在试用期内解除,如不符录用条件、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或仅约定试用期的除外。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也需签订劳动合同以保护权益。
    法律分析
    一、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是否需要签订合同?
    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是需要签订合同,其与有编的劳动者是有区别的,
    1、工资开支来源:正式编制人员工资由财政拨款解决,合同制人员工资由单位预算外收入中解决。
    2、福利待遇:正式编制人员的福利待遇按政策规定及上级部门规定执行,合同制人员参照正式编人员标准执行,但实际上低很多或缺项。
    3、正式编人员可以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合同制人员不能。
    4、正式编制人员可以提任副科级职务,合同制人员不可以。
    事业单位聘任制干部是没有编制的,类似于合同制职工,但福利待遇肯定是按照事业单位的,如果是公务员单位里的聘任制,如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职位,那是按照公务员的待遇。
    二、哪些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多久?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此,如果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话,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当然,是否约定试用期也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法律对此并无强行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当中不仅仅是包括有国家正式的人员,还包括有一些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制人员,对于这些人员来说的话,也是需要在做这个时候签订的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且约定具体的一些事项,防止日后发生一些争议,可以利用劳动合同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需要签订合同,与有编制的劳动者有一些区别。工资来源、福利待遇、调动和晋升等方面存在差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不合格、严重违纪违法、严重失职等。对于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聘任制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预防潜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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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9:5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