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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丢失购房合同会对购房带来哪些潜在风险?
释义
    购房合同丢失会影响房屋买卖关系,丢失合同的处理方式根据不同情况而定,需要作废、重新签订合同或办理变更手续;转让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允许的,转让需要签订转让合同,不必重新签订新预售合同。
    法律分析
    购房合同丢失影响大,难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如果是在购房合同没有做预售登记前丢失合同的,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如果是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没有开始办理银行按揭前丢失的,应在报纸上刊登合同作废的声明,到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如果是在做完预售登记,已经办理好银行按揭手续后丢失的,则购房者除需要办理第二种情况所办理的手续外,还要和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因为原先的购房合同已经注销了,要换成新的合同,也就是说,购房者和银行所签的借款合同里的合同号已经发生变化了,尽管购房合同里面的内容没有发生变化,但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该借款合同已经发生变更,所以需和银行签订变更合同。
    能不能转让商品房预售合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该意见明确禁止预售商品房再转让行为,禁止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由此可见,购房者转让已经购买的未竣工的商品房的行为是不被法律认可的。但是转让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为是不被禁止的。这种转让属于债权的转让,预售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更,而该合同的内容并未发生变化,是由商品房预购人将原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必须签订转让合同,不必重新签订新预售合同。因为转让人与新预购人签订预售合同将后预售合同的预购人(转让人)更名为新的预购人,新预购人通过预售转让字目取得原预售合同预购的地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条件的,商品房预购人可以转让该房产。
    结语
    购房合同丢失对双方当事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造成了重大影响。根据不同情况,解决方法也有所不同。如果在购房合同未做预售登记前丢失,只需作废剩余合同,并与开发商重新签订合同;如果在预售登记完成前丢失,应在报纸上刊登合同作废声明,然后申请注销原合同并与开发商重新签订;如果在预售登记和按揭手续办理后丢失,购房者需办理上述手续,并与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变更协议。转让商品房预售合同是被允许的,但必须签订转让合同,无需重新签订新预售合同。这种转让是债权的转让,不改变原预售合同内容,由预购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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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