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更换单位失业金累计吗 |
释义 | 更换单位失业金不可以累积,具体如下: 1、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在相同缴费年限下,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伴随申领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 2、如果是失业人员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予以保留,要是以后要求领取的,则可以再次申领; 3、如果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需要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如果是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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