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赔偿时间已超过一个月,还能赔偿吗? |
释义 | 工伤理赔超过一个月的可以赔,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否则劳动者或家属可在一年内向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并进行理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30条规定,包括工作时间内事故伤害、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伤害、履职暴力伤害、职业病、工作外伤、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等情形,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分析 1.工伤理赔超过一个月的可以赔。 2.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3.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可以由劳动者或者其家属,在工伤事故发生一年内向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进行理赔。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应在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情况下,劳动者或其家属可在一年内向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并进行理赔。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规定的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时,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也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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