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想起诉离婚,可是我在外地疫情还不方便? |
释义 | 想起诉离婚应按如下方式办理较为合适:当事人依法向被告的住所地等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递交起诉状,再收据相关的证据并在法庭审理总举证质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才能依法做出相应的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请问我在外地,不在老家,能不能在外地起诉离婚 一、起诉离婚可以在外地起诉吗1、起诉离婚可以在外地起诉。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常居住地指的是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地方,因此起诉离婚的,可以在外地起诉,此时外地即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什么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当事人持有,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财产及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馆颁发的证;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7、身份证件。 你好,男方在外地出轨,我在当地为什么不能起诉离婚啊 外地人可以在本地起诉离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地是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是可以在本地起诉离婚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我想起诉前夫,没有给孩子抚养费,我在外地工作,不在家乡,可以全部委托你起诉吗? 起诉要抚养费不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我国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需要在对方也就是被告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否则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会驳回你的起诉。一方不给抚养费处理办法有以下几种: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抚养费数额和给付方式,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依据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起诉主张抚养费。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我想离婚可是我的银行卡想分出来怎么办 如果银行可卡里的钱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需要进行分割,如果卡里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时应当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进行分割。 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明确表明归夫妻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我在海南申请结婚证,我是浙江人,目前一直住在河南,可以在河南这边但方便起诉离婚 夫妻想起诉离婚一般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但如果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情形的,可以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该内容由 冯莹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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