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警官学院政审程序 |
释义 | 法律分析: 江苏警官学院的政审为考生的政治条件应符合公安工作的要求,必须通过公安机关的政治考察。考生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心理素质,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品行、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热爱公安事业,志愿并适合从事公安工作。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治考察不合格: 1.受过刑罚或免于刑罚、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 2.有泄漏国家秘密或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3.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危害国家安全言论或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4.组织参加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或因殴打他人、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等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5.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的; 6.已取得国(境)外居留许可或16周岁后出国居留6个月以上的; 7.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利益的行为或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非法组织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8.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社会影响恶劣犯罪或者贪污、贿赂受到刑事处罚的; 9.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三条 笔试、面试、体检、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均合格的人员,按照综合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由省级公安机关商省级录用主管机关,以计划录用名额11的比例确定人选进行考核和政审。不足部分,按照综合总成绩顺序依次递补。 第四条 考核和政审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缺点和不足、回避的关系以及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旁系血亲的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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