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 国家公职人员 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归自己或他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具有 国家工作人员 身份的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才符合本罪的主体资格,其他非上述人员不具有 挪用公款罪 的主体资格。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是故意犯。行为人从主观上表现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将公款非法挪作私人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使用权,通过暂时使用公款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第一款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 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 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六条第一款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