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档案行政执法监督的方法是责令改正、撤销、扣缴执法证件、通报批评、追究行政责任。行政执法监督是指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对于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监察和督促,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 一、行政监督的适用范围: 1、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含直属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2、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3、国务院所属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机构和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督。 二、档案行政执法监督的特征: 1、档案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 2、档案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 3、档案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关系 4、档案行政执法监督行为属于内部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