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处治安拘留10天以上,治安拘留所对被拘留人应当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法制、道德教育。治安拘留所也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参加适当的劳动,劳动得到的报酬主要用于补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必需的生活、学习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治安拘留所对被拘留人应当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法制、道德教育。 第十二条 治安拘留所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参加适当的劳动。劳动的收入主要用于补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必需的生活、学习费用。 对被拘留人劳动的收支应当在财务部门指导下单独立帐、专人管理,并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因为招工、升学考试或者遇有妻子生育,近亲属病危、丧葬等特殊情况需要离所时,由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担任人出具保证书,经原裁决机关批准后离所,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回,逾期不归的按违反所规处理。 被拘留人离所期间,不计入执行拘留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