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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庭离婚需要多少时间
释义
    离婚开庭需要3到6个月。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是六个月,法院可以受理了就开庭,庭审之后当庭宣判。一般情况下,两个小时左右时间可以审理普通案件,如果是证据复杂的案件,有可能要半天甚至一天的时间。
    一、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如下:
    1、组成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合议庭的组成成员为3人以上的单数;
    2、合议庭组成人员首先应当审查上诉人、被上诉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不是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的上诉,上诉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合议庭在对上诉行为审查之后,应当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必要时可作调查;
    4、合议庭对上诉案件,经过阅读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运行判决、裁定。
    二、开庭审理的步骤如下:
    1、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2、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进行法庭调查;
    4、进行法庭辩论。
    总之,离婚开庭需要3到6个月。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组成合议庭、对提起上诉的活动进行审查、查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并作必要的调查、决定是否开庭,确定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审理后需要宣布法庭纪律、开庭、进行法庭调查、进行法庭辩论。
    一、民事诉讼基本程序
    (一)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
    1、起诉
    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3、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民事诉讼二审程序
    1、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证据交换。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宣判。
    3、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如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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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3: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