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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教唆罪行的认定方法
释义
    教唆犯罪的定罪应根据其所教唆的具体罪行,对于被教唆者误解或超出范围的犯罪行为,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责任。间接教唆也应按教唆犯罪定罪。若法律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作为独立罪行,应直接按照该规定定罪。已认定共同犯罪可继续认定教唆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应从重处罚。
    法律分析
    1、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其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如教唆他人犯抢劫罪的,定抢劫罪;教唆他人犯放火罪的,定放火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将被教唆的罪理解错了,实施了其它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2、对于间接教唆的也应按教唆犯处罚间接教唆是指教唆教唆者的情况。例如,甲教唆乙,(让)乙教唆丙实施抢劫罪,甲的行为便是间接教唆。对于间接教唆,也应按教唆犯处罚,即按照所教唆的罪定罪。因为“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行为本身也是犯罪行为,故教唆他人实施教唆犯罪的,仍然是教唆犯。
    3、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参见刑法第104条第2款)。
    如何认定教唆犯罪
    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罪。
    已经认定共同犯罪还能否认定教唆犯
    已经认定共同犯罪可以继续认定教唆犯。根据《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经认定为共同犯罪还能认定教唆犯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的一种类型,所以已经认定共同犯罪的,还可以认定犯罪分子是否属于教唆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已经认定共同犯罪还能否认定为教唆犯
    已经认定共同犯罪的可以继续认定教唆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类型,所以已经认定为共同犯罪的,还可以认定犯罪分子是否属于教唆犯。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未成年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罪。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结语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教唆犯罪的定罪应当具体按照其所教唆的罪行进行定罪,而不是笼统地定教唆罪。同时,对于间接教唆者也应当按照教唆犯罪进行处罚。然而,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应直接依照分则规定定罪。对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教唆人应当从重处罚。在已经认定为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仍可以进一步认定是否存在教唆犯。总之,根据具体情况,对于教唆犯罪的认定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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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9:5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