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成为被收养人的有下列几类: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2、不满十四周岁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不满十四周岁的的子女。收养无效的情形如下:1、收养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2、年满不满三十周岁的;3、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法律依据】《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