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免除民事责任的事由有: 1、损害完全是由原被告以外的第三人过错造成的; 2、不可抗力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的损失; 3、为了保护自己、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对正在进行非法侵害的人采取防卫措施造成的损害; 4、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采取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 5、因自愿实施紧急救援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