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侵权责任有下列免责事由: 1、是因受害人故意而造成该损害的; 2、进行正当防卫,并且未超过防卫限度的; 3、进行紧急避险,并且未超过避险限度的; 4、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而导致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