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罚金的比例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罚金的比例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法院罚金缴纳的比例如下:1、无限额罚金制。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2、限额罚金制。即法律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3、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二、罚金的适用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当公民做出了任何的违法行为后,都将会受到司法部门的制裁和处罚,那么在立案后也是会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当已经充分掌握后,也是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如果司法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节比较轻微,同时也不会给社会造成影响,也是可以判处缓刑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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