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1、因同一双务合同共同承担债务,两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只能发生在双重合同中。因此,单一合同和不完整的双重合同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2、适用于不安抗辩权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3、先履行方债务已到清偿期。履行期未届满的,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准备,不能停止履行; 4、合同成立后,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履行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