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无限连带责任? |
释义 | 法律分析:无限连带责任的含义:即每个债务人对标的债务负有部清偿的义务。例如,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后,各责任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再分担责任。 一、合伙企业债务清偿有哪些规则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规则: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含义是什么 所谓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作为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主要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1、有限合伙主体的二元性。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从合伙人结构上来看,是由两种合伙人组成,一种为普通合伙人,其地位类似于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他们有相同的权利、义务,负责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另一种为有限合伙人,其不参加有限合伙的经营和管理,但对有限合伙的经营享有监督的权利,两种合伙人的存在是有限合伙存续的主体要件,各方至少应有一人。 2、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有限合伙相对于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兼具了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点。普通合伙仅具有人合性的特点,欠缺资合性,所以其融资渠道十分狭窄,集资较为困难,使其扩大经营规模成为难题;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了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但是相对于资合性来讲,人合性处于次要地位,而且股东对公司的债务都要承担有限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仅具有资合性的特点而欠缺人合性,这使得公司股东之间信任度降低,不利于公司发展。而有限合伙则以普通合伙人之间的信用作为对外信用的基础,同时以有限合伙出资而形成的合伙资本做为立信于社会的基础,可以说有限合伙是人合性与资合性完美的结合。 3、所负责任的二元性。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类似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承担的责任形式,即每个普通合伙人除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负责外,如果是二人以上时,彼此还应负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形式。 三、非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1、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债务承担2、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企业债务的承担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没有争议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到底如何处理呢先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合伙人进行追偿。其理论依据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表见代理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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