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北京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养老保险:3613元-26541元(职工);4713元-26541元(机关单位);失业保险:3613元-26541元;工伤保险:4713元-26541元;医疗保险:5360元-29732元。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16%,个人8%;失业保险:单位0.8%,个人(城镇户籍)0.2%,个人(农村户籍)不缴;工伤保险:单位0.2%-1.9%,个人不缴;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3元;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法律依据:《关于发布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的通告》第四条 (一)延长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完成补缴后进行分配。 (二)在延长缴费期间,如遇职工申请办理养老待遇核准、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人员,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其办理缴费手续。 (三)为确保参保人权益,参保单位(个人)应在规定的延长缴费期限内及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延长缴费期间,不影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不会影响参保人的购房、购车以及积分落户等需要参照社保权益记录的资格审核。未在规定的延长缴费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视为不享受延长缴费政策,影响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影响参保人的购房、购车以及积分落户等需要参照社保权益记录的资格审核。超过规定期限办理补缴时,收取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