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费用承担的责任即对设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在实践中,发起人协议往往会对发起人各自承担的费用比例作出约定,如果约定与法律不同的,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对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则应当由全体发起人负担连带责任。2)返还股款责任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如果认股人已认购并缴足了所认购的股款,而公司不能成立时,认股人必然会遭受损失,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行为主要是由发起人作出的,因此,发起人对认股人因公司不能成立所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对因自己的过失而给设立中的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如果未尽到责任,因自己怠于应履行义务的履行,从而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发起人应对这种损害负赔偿责任,需说明的是,这种损害赔偿,以发起人主观具有过失为前提,没有过失,即使造成公司的损害,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同样也是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