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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协议的无效约定范围有哪些
释义
    离婚协议中的无效约定主要有:
    1、不得在协议中限制当事人的再婚婚姻自由以及生育子女的自由;
    2、不得剥夺对方的探视子女的权利;
    3、不得约定再婚生的子女的继承权利等。
    一、非婚生子女可否享有探视权
    非婚生子女有探视权。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探视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属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不得被随意剥夺。所以未直接抚养孩子的生父或生母依法享有探视权,即使是双方协议约定探视权人放弃探视权的,其放弃行为也无效。
    二、跟丈夫探视可以带走孩子吗?
    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方式,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方式,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且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因此,对方将孩子带走,只要符合当事人约定的或法院判定的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即可;但若是对方通过将孩子带走的方式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中止对方的探视权。
    三、婚姻自由包括什么自由
    婚姻自由包括婚姻自由和离婚自由。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依法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是公民自主决定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不允许任何其他人强迫、安排或干涉,即自然人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何地结婚,采取什么仪式结婚等;由公民自由决定,不受强迫、包办和干涉。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离婚、再婚和婚后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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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23:2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