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此者人儿子去世后,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应当赡养者人。 有负担能力,是指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扶养权人(配偶、 子女和父母) 的合理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后仍有剩余。如果孙子女中数人均有负担能力,应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共同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干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