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西职工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实在怎么样的 |
释义 | 江西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一级伤残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赔偿标准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5%。 二、五级、六级伤残赔偿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五级伤残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14个月的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赔偿标准五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的60%。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赔偿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七级伤残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6个月的本人工资。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标准七级伤残10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9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7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死亡赔偿标准1.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标准配偶按该职工本人工资的40%计算,其余的按30%计算,逐月由经办机构支付,至丧失享受条件止。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月每人支付工亡职工本工资的40%,配偶为孤寡老人时,可增加10%计算,逐月由经办机构支付至丧失享受条件时止。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父母双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其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由经办机构按人每月以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30%,抚恤金享受人为孤寡老人的,增加10%的标准支付。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工亡职工子女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工亡职工父母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弟妹未满18周岁的,由经办机构按每人每月以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30%,享受人为孤儿时可增加10%的标准支付待遇享受人(或监护人)直至18周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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