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持婴儿《 出生医学证明 》、婴儿父母亲的结婚证、 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 户口所在地 公安派出所 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因故未按要求及时申报的,按补申报手续办理。由其父母写出申请报告,说明未及时申报原因,送交办证中心主任审核后方可办理申报手续。办理出生登记,应持下列证件证明:(一)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妇幼保健院开具后办理;(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三)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四)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持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无《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持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征收 社会抚养费 收据》;(五)超计划生育、非婚生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一)、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妇幼保健院开具后办理;(二)项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并须经派出所长审批;(六)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住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 法律客观: 《 济南 市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新生儿在办理户籍登记后至下个缴费期前可随时参保缴费。 参保人基础信息没有发生变化的,续保时,学校、托幼机构及其他参保人可直接到指定银行缴费。参保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续保时,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应由学校、托幼机构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参保人可自行到户口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填写《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凭《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 其他非从业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按年度在缴费期内到户口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验证明材料,办理续保手续,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