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店商标侵权事件:应对策略与解决方法 |
释义 | 商标侵权:小商店被起诉时应及时应诉,根据事实选择和解或听从法院判决。如对方起诉不实,应积极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供有利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法院将发送起诉状和答辩状,被告不答辩不影响审理。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并处罚款。不服处理可起诉,逾期不起诉将强制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调解赔偿数额,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一、小店被起诉商标侵犯怎么办 小商店被告侵权了,应当依照传票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积极应诉。 1、如果小商店侵权是事实的话,应当主动与对方和解,和解了,对方撤诉了就没有了。和解不了,只有听从人民法院的判决。 2、如果对方的起诉与事实不符,小商店可以积极提出答辩意见,并向人民法院提供对小商店有利的证据,有了对小商店有利的证据,人民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商标侵权如何处罚 1、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3、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结语 商标侵权案件中,小商店应积极应诉,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策略。若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可主动与对方和解,或者接受法院判决。若对方起诉与事实不符,小商店可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供有利证据,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法院应及时发送起诉状副本给被告,被告应在15天内提出答辩状。商标侵权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侵权商品、销毁侵权工具,并处以罚款。当事人不满上述处理可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可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可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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