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用人单位拖欠或 克扣工资 ,劳动者可以依法向 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法律依据: 《 工资 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 工伤 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 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法律客观: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