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变更的情况包括以下: 1、投资者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的,未交付公司使用或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认定不出资; 2、已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投资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在上述期间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出资义务,投资者主张在实际向公司交付财产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投资者以规定的财产出资,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向公司交付,在实际交付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