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工伤理赔标准 |
释义 | 工伤认定 提交部门 1.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2。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 3.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4.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5.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 提交材料1.劳动关系证据2。医疗证明 申请时限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补救措施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提交材料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医疗机构有关材料 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候可以延长30日 补救措施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查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一年内,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待遇 住院伙食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计发 辅助器具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辅助器具,费用按国家标准支付 停工留薪期待遇1.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2个月 2.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3.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护理待遇1.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2.分为完全不能自理50%大部分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 简表2 伤残1—4级 伤残补助金一级为24个月本人缴费工资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伤残津贴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本人缴费工资 伤残5—6级 伤残补助金五级为16个月本人缴费工资六级14个月 伤残津贴1.原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或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2.五级70%六级60%本人缴费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五级合计为30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六级合计为25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7—10级 伤残补助金七级为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致残一至四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三)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致残五至六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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