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程款的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法律规定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权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垫付的费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没有明文明确规定。该部分费用应当具有优先权,理由是:工程款是承包人完成工作任务之后应当取得财产权益, 垫付费用系本该由发包人承担 而承包人代为支付的费用,垫付费实际上是承包人额外负担,因而,至少应当受到与工程款同等的保护;另外,这样处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款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规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