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价款行使优先权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建筑工程价款行使优先权的规定及行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行使优先权需要进行催告程序,合理期限为28天,最长为两个月。行使方式可通过协议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实现。拍卖需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或提起确认之诉并执行。 法律分析 一、建筑工程价款行使优先权是如何规定的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如何行使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1、催告程序。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至于该催告的合理期限,催告期限为28天,属于约定期限。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工程价款的标的大小掌握合理期限。一般来说,最长为两个月。 2、行使方式。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申请法院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法院来实现。途径有两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并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 拓展延伸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分析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指在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方对应的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中,施工方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方可以约定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三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留置权等方式来保障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实践分析表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施工方的权益、促进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优先受偿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优先受偿权与其他债权的冲突等,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确保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有效实施。 结语 建筑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建设工程中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以实现优先受偿。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包括催告程序和申请法院拍卖,催告期限为28天,如无约定可根据工程价款的标的大小确定合理期限。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规定在保障承包人权益、促进工程合同履行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解决行使方式和与其他债权的冲突问题,以确保优先受偿权的有效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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