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拆本使用发票如何处罚 1、发票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拆本使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4)拆本使用发票的; (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二、发票开具的规定有哪些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所有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