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据此,侵害姓名权的 民事责任 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通常情况下对 侵犯姓名权 的赔偿是以 精神损害赔偿 为主,而对于这点,我国法律当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 赔偿标准 ,而是根据一些因素进行参考计算的。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