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交通事故骨折的,应当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具体明细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