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婚姻无效案件能否按撤诉处理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一经受理,无效判决不可撤销。如果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可准许撤诉。无效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重婚分法律上和事实上两种情况。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法院传唤原告后原告仍拒不到庭的,应缺席判决。 法律分析 民法典中婚姻无效案件能否按撤诉处理,是需要根据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的。 1、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一经受理,经审查确实属於无效婚姻,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无效的判决,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以维护婚姻的严肃性。同时,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处理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可上诉; 2、人民法院在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时发现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婚姻关系则转为有效,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後,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以准许; 3、无效婚姻案件不准许撤诉,但原告撤诉不成时可能拒不到庭,在此情况下同样也不应按撤诉处理,法院在传唤原告後原告仍拒不到庭的,应缺席判决。 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 1、重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 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 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未到法定婚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於二十周岁,但是对少数民族婚龄有特殊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该内容由 任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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