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怎样才能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
释义 | 1、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协商解除,同时依法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过错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条款并没有限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有以上情形的,就算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3、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因此,当发生以上情形时,依照该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是应当优先留用的,但不是绝对不能解除。用人单位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是可以与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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