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在房产证上加孩子名字等于将部分产权给孩子,孩子成为共有权人。离婚时应保留孩子份额,父母只能各自分得三分之一,剩下三分之一属于孩子财产,由抚养者代为管理。不得侵占、挪用,非为孩子的利益不得处分。男方可向法院维护孩子财产权利。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由登记的权利人享有。夫妻在办理房产证时加上孩子的名字,意味着夫妻已经对房产的所有权做出了处分,即将部分产权给予孩子,使其成为共有权人。该处分行为经过房产部门登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孩子享有该房产的共有权。如果在房产部门登记时对三人的产权份额没有约定,则是三人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为孩子保留其应有的份额。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只能各自分得该房产的三分之一左右,剩下的三分之一属于孩子的财产,一般由父母中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代为管理。但不得侵占、挪用,非为孩子的利益不得处分。因此,即使孩子由女方抚养,她也只能分到三分之一。对于孩子的三分之一部分,只能代为管理,但不能随意处置,更不能占为己有。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孩子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