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物安全法第44条规定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什么或者进行什么 |
释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个人不得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国家根据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等级管理。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低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不得从事国家病原微生物目录规定应当在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2、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实验活动情况向批准部门报告。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实验动物的管理,防止实验动物逃逸,对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实验动物可追溯。禁止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加强对实验活动废弃物的管理,依法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弃物进行处置,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适用于什么情况 1、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2、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4、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5、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 6、应对微生物耐药; 7、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8、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 个人不得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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