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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政部门如何对残障人士进行评定和工伤评残的差异?
释义
    民政局评残与工伤评残的区别在于目的不同。工伤评残主要用于工伤保险赔偿和办理退休,而民政部门评残主要用于鉴定残疾等级和办理残疾人证件。工伤评残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和定期复查伤残状况,而民政评残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办理。工伤评残涉及工伤原因的认定,而民政评残则由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伤残等级证。
    法律分析
    一、民政局评残与工伤评残的区别是什么?
    民政局评残与工伤评残的区别在于目的不同,工伤评残由劳动管理部门进行处理,主要用于工伤保险赔偿,在职职工办理退休等。而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评残主要用于鉴定残疾等级,办理残疾人证件。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因申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工伤鉴定的程序
    1、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民政局也是可以评残处理的,公民出具的伤残等级证就是属于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的,相关情况可以按照法律上规定的标准来进行,涉及到不同伤残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来进行办理,但工伤伤残的具体赔偿需要结合工伤的原因来进行认定。
    结语
    工伤评残与民政局评残的区别在于目的和处理机构不同。工伤评残主要用于工伤保险赔偿和办理退休等事务,由劳动管理部门处理。而民政局评残主要用于鉴定残疾等级,办理残疾人证件,由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处理。工伤评残需要提供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和相关材料,而民政局评残需要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根据不同伤残情况,具体办理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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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0: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