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买卖房屋公证卖方风险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从卖方角度看,全权委托公证后,因为买方的原因而发生的纠纷,作为业主,卖方也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买卖双方甚至可能同时承担风险,因为在全权委托公证或转委托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委托代理人一房多卖或以房产抵押贷款的情况,造成房屋原业主、买房人的经济纠纷和财产损失。从保护买方权益角度来说,全权委托公证交易可能因卖方债务导致其名下的房屋被查封,而让买方使用权受到影响,此外卖方若存在将产权证挂失补办,再用房屋去抵押贷款的行为,也会导致最后买方不能正常办理过户手续。 一、动迁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要求所有共有人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名,否则会面临房屋买卖无效的后果。如果其他共有人委托一人办理的要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聘请律师见证委托书。 二、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出卖人料理产证时不予配合的法律后果。 三、合同条款设定时最好不要全款一次性付清,约定发生5年内不过户交易、一房二卖、抵押他人时的违约责任适当重些,合同中设定担保人或担保物。 四、3年内如发生意外事件等法律事实,如死亡、继承、赠与、抵债、财富因诉讼被执行、再动迁,要确定当出现这一情况时的解决方法。 五、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诚信很重要,只要诚信,合同就能比较顺利地履行下去,因此有必要在签署买卖合同,决定购买前对房东的个人信息、家庭状况等做一个必要的了解。有可能的话,调查其资信情况,评估风险大小,防止卖方资信太差、外债过多,因为那种产权人的房屋经常因债权人申请而遭到查封。 六、目前除了将房屋产权证、他项权利证书原件直接交买方保管,并由买方占有房屋以外,如有可能的话,还可以要求卖方将有关房屋的所有权利委托给买方指定的第三人行使,这个第三人必须是买方绝对信任的,保证将来符合交易过户条件时,即使卖方不出面配合,仍然可以由委托人凭公证书直接将房产过户给买方,避免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当然这种委托书目前上海多家公证处已不予办理,但这并不代表此类合同不合法。 二、购房合同总价少写几万元 存在诸多交易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则买卖双方都会有经济损失。比如一套房屋实际转让成交价格为80万元,而买卖双方私下协商签署协议后给房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的成交过户价只有60万元。这样,剩余20万元差价所产生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土地税等税费就被轻易避掉。表面上为买卖双方节省了不少钱,事实上,暗含诸多交易风险。表面上看买卖双方避掉了20万元差价所产生的税费,但实际上对卖方来说,增加了买方的诚信和违约风险。如果买方没有按期支付甚至拖欠过户价之外的20万元,那么卖方将会陷入尴尬境地。卖方一旦催讨不成向法院起诉,不但会因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判定为“无效合同”,而且会因存在明显的偷逃税行为而受到经济处罚,其结果将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对买方来说,也存在风险。仍就上述举例而言,买方实际支付购房款80万元,而购房合同上的价格是60万元。不仅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而且将来买方出售房屋时,会独自为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的20万元差价付出代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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