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样的欠条不可以起诉? |
释义 | 欠条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欠款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欠条的内容没有得到欠款人的确认;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一、具有哪些情形的借条无效 借条无效的情形有: 1、明知对方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2、违背真实意愿的借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之间有约定,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二、哪种欠条不成立 欠条不成立条件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欠条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欠条无效; 3、欠条内容违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欠条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和对方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欠条什么样的情况下不成立 欠条不成立的情况: 1、8周岁以下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该类人书写的欠条无效; 2、在欠条不是欠款人的真实意思; 3、恶意串通第三人利益的欠条; 4、欠条中的内容违法,欠条中没有欠款人本人的签名或者他人伪造欠款人签名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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