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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样的欠条不可以起诉?
释义
    欠条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欠款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欠条的内容没有得到欠款人的确认;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一、具有哪些情形的借条无效
    借条无效的情形有:
    1、明知对方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2、违背真实意愿的借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之间有约定,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二、哪种欠条不成立
    欠条不成立条件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欠条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欠条无效;
    3、欠条内容违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欠条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和对方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欠条什么样的情况下不成立
    欠条不成立的情况:
    1、8周岁以下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该类人书写的欠条无效;
    2、在欠条不是欠款人的真实意思;
    3、恶意串通第三人利益的欠条;
    4、欠条中的内容违法,欠条中没有欠款人本人的签名或者他人伪造欠款人签名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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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6:47:34